2025年9月10日 星期三

日本經驗 — 企業成長的戰略:無形資產揭露與投資人對話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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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第61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日本經驗 — 企業成長的戰略:無形資產揭露與投資人對話的新時代
   
法規訴訟 民事確認訴訟中可否主張移轉專利權登記給真正權利人?
   
研發創新 從政策看2025年台灣生醫科技推動現況
   
智財管理 如何保障受刑人通訊隱私及其著作權?淺析新加坡Syed Suhail bin一案判決
   
 
日本經驗 — 企業成長的戰略:無形資產揭露與投資人對話的新時代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圖片來源:企業成長ソ道筋 — 投資家シソ�f話ソ質メ高バペ,知財�葭L形資�{ソ開示,JPO, 2025年5月

在全球經濟不確定性與技術革新並行的時代,企業的成長不再是單一路徑,而是由多重策略交織而成的動態過程。根據日本專利局(Japan Patent Office, JPO)2025年4月出版的研究報告《企業成長ソ道筋》[1],日本與亞洲區域的企業正逐步調整其營運模式,從資本投入、創新研發到國際化策略,逐步形成一套「循序推進、擴散深化」的成長邏輯。

日本經驗 — 企業成長的戰略:無形資產揭露與投資人對話的新時代

相比於台灣企業,日本企業缺乏彈性,靈活度較低;不過,在永續、品牌、企業文化等經營的部分,確實有值得台灣企業學習的地方。值得一提的是,在科技日新月異、全球政經瞬息萬變、極端氣候不斷反撲地球的影響下,日本企業也不得不作出調整、轉型。

《企業成長ソ道筋》(下稱《報告》)可以分2大部分來審視,一部分為傳統的企業成長要素、另一部分則是把重點放在投資人的關係。就後者而言,如何用揭露無形產來吸引投資人至為關鍵。

傳統的企業成長要素

內部自我成長:效率與組織力的強化

企業成長的基礎仍然是內生成長。《報告》指出,多數企業在早期階段依賴於提升內部效率,包括製造流程的改善、數位化轉型以及人力資源的再配置。尤其在日本,傳統製造業正透過「精益化管理」與「智慧工廠」技術,來降低成本與提升附加價值。這種以內部資源最佳化為起點的成長模式,被視為企業能否進一步拓展的必要條件。

外部合作:以併購與策略聯盟來擴張

然而,隨著市場逐漸成熟,單靠內部成長往往不足以支撐持續擴張。《報告》特別強調,外部合作成為日本與亞洲企業的第二階段成長引擎。透過併購新創公司、跨界合作以及產學研聯盟,企業能迅速補足某方面的技術,並打開新市場。例如,日本電子產業在5G與半導體領域,便大量透過與歐美企業的合作來確保競爭力。

國際化:全球供應鏈中的價值重塑

進入更高的階段時,企業成長的關鍵在於全球化。《報告》顯示,日本與亞洲企業正加速進入海外市場,尤其關注東南亞與印度等新興區域。這不僅是銷售市場的擴張,更是整合全球供應鏈的過程。部分日本企業已開始在海外建立研發據點,藉此強化在地化的產品設計與服務能力,逐步將國際化從「銷售輸出」轉變為「價值共創」。

創新驅動:數位轉型與永續經營

《報告》同時指出,未來的企業成長不僅取決於市場擴張,更取決於創新驅動。人工智慧、大數據與綠色技術的導入,正在重塑產業競爭格局。許多企業將 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納入成長戰略,視之為長期競爭力的一部分。數位轉型與永續經營不再是額外的選項,而是企業能否在新時代生存與成長的核心條件。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87期:2025年美國創新面貌報告:Bayh-Dole 法案四十五年後的挑戰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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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確認訴訟中可否主張移轉專利權登記給真正權利人?
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專利申請權係有權利之人方能提出申請,而當被非權利人提出專利申請且經智慧局核准審定領證取得專利權者,真正專利權人可以在確認訴訟中,主張非真正權利人應移轉登記系爭專利給真正權利人所有嗎?

員工研發成果被離職員工拿去申請專利

A員受聘僱於C公司擔任產品研發的員工,A為了能在公司立足,在工作上不斷努力,對公司的產品缺陷提出不少的建議與修正方向,自己更是在此基礎上,研發出修正缺陷的方法、流程或是裝置。公司同仁B和D雖非研發部員工,但卻是使用該相關機台的員工,因此,在A的研發過程中,提供了不少使用上的經驗給A參考。隨著時間的推進,B和D離開C公司另外開立競爭公司,且將A的發明以B和D為發明人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也順利取得專利權。

發現侵權事實並展開調查

某日C公司業務員拜訪客戶時,發現客戶正在看一份產品目錄,原以為是公司的產品,後細看後發現不是自己公司,而是別家公司的產品。在詳細看產品規格後,竟然與公司產品極為相似。回到公司後便向主管告知此事,該主管即上報老闆知悉。老闆看到自己產品被別人仿冒,而且又是員工研發的,心中著實覺得不妙。便先以朋友名義購入該疑似相似產品後,交給認識的事務所協助,釐清產品結構,並與公司研發成果作比對。果然,該產品整體結構就是出自C公司的發明。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87期:2025年美國創新面貌報告:Bayh-Dole 法案四十五年後的挑戰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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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策看2025年台灣生醫科技推動現況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行政院於8月25日∼27日召開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Bio Taiwan Committee,BTC),邀集超過200位國內外委員、各界專家領袖與相關部會首長代表共同參與,制定未來的生醫政策大方向。今年BTC大會以「台灣永續力生醫新動能」為主軸,聚焦「優勢延續」、「應用創新」、「永續與調適」三大議題,凝聚產官學研醫農跨域能量,期盼推動生技產業成為台灣前進的驅動力。

圖1. 行政院召開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議,邀集超過200位國內外委員、各界專家領袖與相關部會首長代表等貴賓共同參與;圖片來源:國科會提供

生技產業結合半導體、AI優勢

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出席開幕式時表示,2024年生技產業營業額已經突破7,700億元,BTC肩負台灣生技政策方向定錨之重要任務。在政府與各界的努力之下,並先後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等重要相關立法通過,持續奠定台灣法規基礎,生醫動能可期。未來將以賴總統「健康台灣」為主軸,善用半導體、AI及台灣地理位置優勢,結合生技醫藥領域發展向前。

BTC會議召集人行政院政委吳誠文表示,政府將持續強化高科技實力,透過串聯各產業供應鏈能量,發展自主創新應用系統,進一步創造內需市場,並深化與國際夥伴的合作,這正是今年BTC的核心目標之一。政府已攜手產業與醫界共同籌設「健康數據服務公司」,透過整合自主技術與數據資源,發展民眾為核心、驅動產業創新的健康數據服務,未來將連結「在宅醫療科技」、「智慧機器人」與「晶創台灣」等政策,擴大應用場域、加速創新落地,帶動健康數據服務產業生態系的發展,促進國內醫藥品研發與國人全齡健康。

2025年BTC大會聚焦討論結合台灣半導體、AI與大數據等科技優勢,加速生醫與農業領域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韌性,守護國民健康,形塑台灣永續競爭力。吳誠文表示,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全球扮演關鍵角色,在地緣政治與貿易關係快速變化之下,帶來挑戰也蘊含新契機,行政院將持續整合跨部會與產業能量,推進各項政策加速落地,並引導民間投資推動生技產業發展,以落實「健康台灣」願景。

生醫晶創

為迎接未來產業科技變革的契機與挑戰,政府提出全程為十年期的「晶片驅動台灣產業創新方案」,全程為十年期,運用台灣半導體晶片製造與封測領先全球的優勢,結合AI等關鍵技術發展創新應用擴散在百工百業,其中一項重點即是帶動生醫與農業的產業創新升級。

生醫晶創的推動重點是將晶片成熟製程擴大到精準健康及智慧農業應用,充分運用台灣成熟製程晶片產能,從基因定序、智慧醫療到農業監測與藥物殘留檢測,展現晶片技術在生技實務應用中的潛力。此外,持續拓展晶片技術在生醫產業的應用場域,截至2025年7月底,已在全台啟動33項生醫與農業的晶片開發案,涵蓋精準健康和智慧農業等層面。針對人民需求著手發展多項臨床及民生應用,如癌症多重基因檢測生物晶片、早期心房顫動檢測晶片、巴金森氏症數位治療、禽舍管理機器人、植物病蟲害檢測晶片系統、農漁畜產品藥物殘留檢測晶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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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受刑人通訊隱私及其著作權?淺析新加坡Syed Suhail bin一案判決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受刑人是否與一般公民同樣就其通訊享有隱私與著作權保護?本篇介紹新加坡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下稱法院)針對此一議題所為之判決。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本案[1]源自於Syed Suhail bin Syed Zin等13名關押在樟宜監獄之受刑人(後稱上訴人),指控新加坡總檢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與新加坡監獄署(Singapore Prison Services, SPS)違反民法賦予之保密權(right to confidentiality)並侵害其著作權。所涉及之個人通訊內容包括四大類:(1)寄給公共機構或政府機關之書信;(2)與新加坡律師公會(Law Society of Singapore)等組織聯繫之訊息;(3)與律師聯繫之訊息;以及(4)寄給親友之書信。

大體而言,上訴人請求法院:

(1)確認(declaration)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自SPS處取得上訴人通訊,未經上訴人同意而予以揭露並留存,係屬越權且違法(ultra vires and unlawfully),已違反保密規定,應擇一或同時判給損害賠償與衡平法救濟(equitable relief);

(2)確認總檢察長複製並留存上訴人之個人通訊係屬侵害著作權,應判給象徵性損害賠償(nominal damages);以及

(3)判給其他適當之救濟。

關於受刑人通訊之揭露「慣例」

「慣例」原則上允許揭露

在新加坡,係由內政部(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MHA)與SPS負責安排死刑犯之執行時程。依據「慣例」(the Practice),因為經手此類文件之監獄人員通常未受過法律訓練,定期向AGC揭露通訊書信等相關文件,將有助於在執行死刑前充分考量可能影響執行之法律問題(例如申請法律扶助、赦免等),並尋求專業建議。

然而,「慣例」並不適用於由上訴人Suhail先生寄給親屬之信件。負責Suhail先生先前所涉案件「CA/CCA 38/2015」之副檢察官(Deputy Public Prosecutors)曾經要求SPS提供該信件副本,卻又同時聲稱AGC本身無權取得此等信件。法院認為,如此作法確實會引發疑慮。不過,本案並未涉及揭露私人間信件對於相關刑事訴訟產生之影響,僅止於討論上訴人因該揭露而有權主張何種私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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