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賴清德總統接連兩次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都無法得到立法院的同意;「不足額」的憲法法庭,有大半年未能做成實體判決。憲法法庭卡關的確不應出現,解套關鍵應是總統與立法院相互停火,盡速且誠摯進行協商,由總統提出立法院可接受的人選。但許多綠營支持者不圖此舉,卻一直咒罵立法院,指其藉由修正憲法訴訟法以提高評議與違憲宣告的門檻,是「毀憲亂政之舉」。
這些人認為憲法規定的十五名大法官,就算只剩一半也毫無正當性問題,可以裁決各種重要憲法爭議。最近,他們更在網路上攻訐大法官們太退縮,要求現任八名大法官應逕行將憲訴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與「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的規定宣告違憲失效,然後「復活」一○七年的舊規定,將藍白於立院通過之財劃法、總預算案、普發現金一萬元等宣告違憲。
在他們口中,這樣的大法官才是「維護憲政秩序」;但若真切關心憲政主義與司法尊嚴,這些主張簡直是陷大法官於不義,要八位大法官承擔他們擔不起的政治壓力。更嚴重的是,一旦大法官輕率介入,不但接下來更難讓立法院接受任何補提名人選,社會大眾恐也更會以政治有色眼光看待憲法法庭。
首先,憲法法庭就像各級法院,其審理程序、管轄範圍、裁判方法,本依法律規定進行審理,這也是「依法審判」的重要核心—大法官不是憑自己的信念,而是依據憲訴法來審理案件。憲訴制度是立法院在一○七年通過憲訴法而創設的,之前台灣沒有「憲法訴訟」概念;且依據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成解釋的門檻也是三分之二。現有大法官的審判權限是立法院給的,大法官憑什麼可選擇性適用?如果連拘束大法官審理程序的憲訴法,大法官都可挑三揀四,那大法官們豈不可自訂訴訟法?
其次,憲訴法規定的「評議門檻」(十人)與「宣告違憲門檻」(九人)都是正常合理,且在比較法上可找到許多參照對象的規定。既然普通法院合議庭,法定人數上一個都不能少,那明定大法官十五人之中應有十人參與評議,有什麼問題呢?依法應有十一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如果只有六位法官評議,恐怕無人可以接受;那為什麼滿口憲法尊嚴的人,卻樂見八位大法官來行使應有十五人的憲法法庭職權呢?
憲法法庭的地位崇高,但沒有選票的它也很脆弱,惟有在社會大眾高度信任與尊重之下才能定分止爭。美國前任大法官Stephen Breyer指出,法院裁判的正當性來自公眾信任;且公眾信任程度,甚至必須達到人民即使不同意法院判決、甚至認為法院判錯了仍願意「接受」的地步。然而在台灣,近年來民調顯示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很低,「司法改革」更是各項施政中滿意度最低的;加上目前國會與行政部門嚴重對立,在這樣的背景下,大法官「勇於任事」給自己更多權限,宣稱要對抗國會濫權,真的能顯現司法公正?
尤其,對比之下,美國各級法院還懂得以某種程度的「政治不正確」來體現「非政治」的一面—保守派大法官仍可能支持自由派的立法政策;自由派的大法官也在某些案件與保守派聯手。然而我國大法官自從一○七年之後,在重大政治爭議案件中幾乎從未打擊民進黨。去年的「國會改革」憲法判決,民調也顯示其社會接受度甚至低於各方爭議頗大的「死刑」與「同性婚姻」釋憲裁判。
不要再推不適合上前線的大法官們去衝鋒;司法院與大法官們也請珍惜社會聲望,別捲入政治,讓政治部門去負起責任來吧!(作者為政大法律學系副教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