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相關辦法,大陸人士申請來台定居,除應繳交喪失原籍證明,也要有放棄(註銷)大陸護照的證明。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今日表示,如果無法提出,可以用具結方式(表示自己未領用大陸護照)處理,但須要「誠實」,否則未來若查到將面臨法律問題。他還強調,這與台獨無關,我方也沒有不承認大陸護照,只是兩岸往來時都「互不使用」。對於我政府相關辦法,引發藍委陳玉珍批評說,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兩區」架構,要怎麼放棄憲法不認的護照,認為此舉是「只想著台獨」,以及大陸民眾申領互照比率低,實際執行可能遇到困難等。
對此,梁文傑7日主持例行記者會時說明,兩岸條例本來就有規定,陸籍人士若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不得領用大陸護照。但他也坦言,確實對於護照這一點,「長期以來不容易執行」。
他說,這是因為大陸人民拿護照比例僅約12%,兩岸人民往來時,我們也都不用護照,而是用通行證等,然現因有人提出疑義,質疑為何不執行,所以內政部修正相關規定,未來需要提出沒有領取大陸護照的證明書。
梁文傑說,若無法提出,可以用具結方式處理,這是一個簡單的規定,「跟搞台獨有什麼關係」。他並指,有委員說政府不承認大陸護照,但實際上護照就是陸方政府所發的公文書,是代表公權力的證明文件,例如海基會每天都在對大陸相關公文書如結婚證書、法院判決文書等進行驗證,因此,「我們並沒有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只是兩岸互相往來時都不使用,這是委員對目前實務做法的一個誤解。
在操作上,梁文傑說,若拿不到對岸所發的證明文件,可以採具結方式,簽了就是表明沒有領用大陸護照。但他強調,「這一定要誠實」,若未來被發現有持大陸護照的行為,就會面臨法律問題,並指若申請人在台灣持有大陸護照,會被要求剪角。
至於花蓮富里鄉學田村的陸配村長鄧萬華,因有中國大陸籍問題遭解職,她是年初內政部查核確認,全國有五名現任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一。梁文傑說明,兩岸條例規定入籍台灣十年可參選公職,而內政部主管的國籍法規定當選後,若有雙重國籍就職日起一年內必須放棄,這是屬於前、後段的規定。
梁文傑強調,目前為止,雖然當事人一直在陳情,但我方沒有看到他們真的有放棄中國大陸籍的做法和嘗試,「問題就在這裡」,沒有申請過卻說無法放棄「未必是一個好的做法」。他強調,陸委會依照兩岸條例,內政部依照國籍法行事,這是沒有問題的。
梁文傑並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是否算是我方承認「國籍」說明稱,這與我方承認與否沒有關係,例如北賽普勒斯僅被土耳其承認,但若公職人員有北賽普勒斯國籍,我們就會要求他放棄。他說,只要是一個政權、實控當地的組織等,只要有國籍概念,就符合我方國籍法所規定的範圍,任何公職人員只要有這些組織或政權所發的國籍,就有雙重效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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