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的境外金融業務自民國72年起步,主管機關參考國際經驗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銀行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讓我國銀行能在國內提供與香港、新加坡相同的境外金融中心服務。1996年,政府意識到台商西進大陸的需求,但希望台商以謹慎態度西進,推出「戒急用忍」政策,建議透過第三地(如香港、新加坡或BVI)間接投資。此政策推動了台商對境外公司與OBU的龐大需求。
從數字可見其成長軌跡:OBU資產總額於2010年突破1,000億美元、2017年達2,000億美元,2025年更突破3,000億美元。這代表高度依賴國際貿易與海外投資的台灣,台商有強烈境外金融服務需求,而OBU提供了便捷的平台。
境外公司與OBU相輔相成。全球知名的註冊地,如美國德拉瓦州、BVI等,都以高效率行政、穩定法律制度、對企業友善的公司法以及成熟的專業法庭為特點,長年吸引全球企業註冊設立公司。
然而,過去境外公司以設立簡便、高效率為主要特色,但近年來,隨著OECD、FATF、歐盟等國際組織推動透明化與反洗錢措施,要求各註冊國修法,新增實質受益人申報、盡職審查、財務概要申報等年度申報工作,使用境外公司相對過往較為繁瑣。
境外公司如今已不僅是「繳交年費」這麼簡單,企業若仍抱持舊觀念,忽略新規範,可能在面臨監管要求時措手不及,甚至陷入法律或財務風險。企業應調整心態,將定期健檢納入日常管理,確認申報完整、公司架構符合規定,才能確保境外公司在國際合規趨勢下,仍是協助企業發展的有力工具,而非潛在的風險來源。
諮詢電話(02)8732-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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