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總預算卡關立法院,迄今仍未審議。目前中央政府還能運作乃是依據預算法第54條,當總預算案審議未能依法定時限完成時,准許各機關先按原有歲入歲出項目覈實執行,但所有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都先凍結動支。面對這種局勢,朝野各有不同的說辭與辯解。一個怪立法院怠惰、不顧民生國安所導致;一個指責行政院違法、拒編軍警預算所造成。
由於115年度總預算的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項目,如TPASS通勤月票、各類保險生育補助等,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故在野黨提案從總預算中挑出38項共718億元新興新增項目,單獨分開處理、准以先行動支。惟該案並未獲得執政黨支持,最後協商破裂,依照立法院成規整案將進入一個月的協商冷凍期,朝野得以暫時休兵。
但未來即使在野黨通過此提案,行政院是否就會切實執行,仍然是個問號,不過,總預算審議到底可否採行「分割式」或「自助餐式」的審查方式,卻為已經煙硝戰火瀰漫的115年度總預算卡關事件,再創造出一樁嶄新的爭議。
為平議這件事,我們首須盤整相關法律條文,主要包括:
一,憲法第59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三,預算法第30條「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預算法第51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預算法第54條規定,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51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支出部分: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些規定及其背後的立法意旨清楚顯示,在現行預算制度下,朝野皆必須遵循以下幾項專業準則:
其一,根據預算法行政院在編製預算前,須依照國家整體財政經濟狀況及重大建設計畫等,訂定施政方針及預算編製原則,並要求各主管機關遵照辦理。可見總預算案具有一定的統合性與整體性,立法院在審議時不宜切割處理,以免有「見樹不見林」之失。
其二,預算的提案權乃行政院的職權,此為憲法所明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雖有審定各項提案排序之權,但僅擇取預算案中某些部分作成決議,改變行政院提案內容的完整性,恐有損害憲法賦予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虞。
其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預算案之審議一定要經三讀會議決,其他議案則只須二讀會通過即可。今將總預算案中某些計畫挑出,另以一般「提案」方式審查,如此是否只要二讀會議決即完成,抑或仍須受預算案本質之限制,似亦容易引發爭議。
其四,預算法雖對總預算的審議有時限規定,但為防止中央各機關遭到因預算未及審查而無法運作的風險,另行設有因應總預算案未依限完成議決時之「不關門機制」。依此規定,除非經立法院同意,否則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皆不得動支,這也是在野黨這次提案給予急迫性與重大民生攸關項目先行動支的主要根據。
預算法第54條並未探究預算案未依時限完成背後的原因,但查其條文意旨,應較傾向於針對已進入正式審議程序的預算案例而言。115年度總預算迄今連程序委員會的門都出不了,立法院在審議程序尚未啟動之下,即貿然擅用「不關門機制」,其適當性似有待商榷。
撇開政治算計,我們希望朝野政黨在一個月後再次討論這個提案時,能夠回歸多點理性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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