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強行通過反滲透法,引發高度爭議。對此立法的程序和實質正義問題,曾下令「限期立法」的蔡英文總統只輕描淡寫的說,「相信執法機關會用嚴謹的態度執法」。這句話不但未能釋疑,反而引發更大的疑慮;人民疑慮,不只因為國家機器過度「執法」,更因為民進黨政府濫權「玩法」。
回顧民進黨過去四年執政,核心就是「玩法」:若無法則造法修法,若有法則枉法逾法;受害者上至合法政黨,下至升斗小民。《不當黨產條例》和《促轉條例》,就是「無法則造法修法」的最好例子,為了政治目的,不惜違反一切法治原則。
有此惡法,行政機關不但掌握凌駕司法的權限,還演繹如何把「雙重執法標準」發揮到淋漓盡致。只要顏色不對,不管是政黨或者民間團體,凡與國民黨歷史沾上邊的都上天下地追殺到底;但只要是民進黨或其黨友,諸如李登輝的台綜院或吳乃仁的台苯公司,都視而不見。而所謂的轉型正義,也成了東廠鬥爭特定政黨與政治人物的「轉型不正義」。
「有法則枉法逾法」的案例,也是接二連三。去年的卡管、拔管事件,儘管《大學法》和相關行政命令都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民進黨還是堅持不讓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甚至組成跨部會小組專責拔管,而其背後原因,也不過是管中閔「顏色不對」,曾在國民黨執政時當官而已。若非輿論的反彈,以及民進黨自己的演出荒腔走板,台大恐怕迄今還沒有校長。
近幾個月來蔡政府治理下的國家機器濫用法令箝制言論自由,把「枉法」推展到另一個高峰。儘管蔡總統又表示她相信警調都是「依法辦理」,但最早發明《社會秩序維護法》新用途的,就是蔡英文、陳菊、蘇貞昌等民進黨高官,他們拿《社維法》散布謠言罪來箝制批評言論;為加碼管控,蔡政府更以「績效點數」對警調既施壓又當誘因。但警調一方面要拿績效,一方面要迎合上意,還敢大動作「查綠」嗎?
任意曲解法令以管制言論的急先鋒,還包括農委會、中選會、外交部等諸多部會。民眾質疑民進黨政府要拿農漁會的資金投資新南向,在以《社維法》舉發不成後,農委會竟研發新招,用刑責更重的《農業金融法》提告。而中選會更是緊盯所有韓粉、藍營的臉書社團,稍有批評就舉發提告,動用的武器級法令涵蓋《社維法》、《選罷法》、《刑法》侮辱公署罪等。窮極一切法令,就是要堵住民眾批評的嘴。
當然,無論是整肅政黨、卡管或箝控言論,最終大多由司法權裁判。但無論是部會或警調對上在野黨或升斗小民,本就不對等。像國民黨儘管能在行政法院勝訴或聲請釋憲,但政黨運作已受影響;而民眾一旦遭鎖定,更是驚懼受怕奔波折騰。尤其司法院延宕釋憲,又有「辦藍不辦綠」的英系監察委員虎視眈眈,就算司法最後一道防線沒有問題,被迫害者也早就受盡折磨。
在《反滲透法》通過前,陸委會就表示,與滲透來源往來者,只要不犯該法所限制的遊說等五種行為,就不會觸法。問題是,遊說和政治獻金等都是一般人民與團體的合法表意自由;以民進黨枉法、雙重標準的斑斑劣跡,很難令人相信不會拿來整肅不聽話者或政治不正確者,甚至任意冠上「被滲透」來惡整。就算最後司法判決可以還人公道,但僅是整肅過程和引發的寒蟬效應,就足以令人膽戰心驚,不得不向民進黨舉白旗了。
「民進黨式的民主」確實令人大開眼界,也見證完全執政的民進黨,確實是「打著民主反民主」。如果連《大學法》、《社維法》等原已少見政治爭議的法令,都可以被民進黨拿來整肅異己、打壓不同聲音,更具生殺大權的《反滲透法》也交到蔡政府手上,人民如何安心?
任何假訊息都是傷害社會信任,縱然轉發者無故意,傷害已造成,例如最近有多個謠言提及中選會可能作票,例如:在某候選人的蓋印處打蠟或油脂,使印章不容易乾,蓋了此候選人就變成廢票、使用油性印泥會因為不容易乾,折選票就變成廢票、憑空更換選務人員、卡住選舉公報等,這些謠言經過層層轉發,加上有許多人沒有查證習慣,看到訊息就順手分享,在通訊軟體推波助瀾下,一個傳一個、一傳十十船百、百船千、遷船萬、萬傳幾十萬、幾百萬,最後傳到兩千多萬的每個台灣人民,如果不遏止這類謠言,雖然散布者並無惡意,但此種謠言已傷害社會信任,社會是靠著信任來維持的,我們相信法官,所以才願意找法官來審判而不動用私刑,我們相信公平的考試程序,所以才會用考試來當作升學、升官的門檻,當有謠言故意破壞這種信任,人民懷疑司法、選舉、考試公正性,整個社會要如何運作?難道這些東西不該處理嗎?故意擾亂社會秩序本來就是不容許的行為,問題是在謠言的確切製造者難以追查的情況下,我們難道不該針對後端地轉船行為有所限制?謠言是會害死人的,古時候有個故事叫做曾參殺人,大意是有個人叫做曾參,有一天有人說曾參殺人,這個人與第一個曾參同名同姓,一號曾參的媽媽說我的兒子不會殺人,第二個人又跑來說曾參殺人,她的媽媽也跟第一個一樣回答我的孩子沒殺人,到了第三個仁跑來說曾參殺人,這次他媽媽開始擔心了,丟下織布用具慌張逃走了,這是幾千年前沒網路時代紀錄在戰國策上的故事,拿到現在,網路科技已超越當時人們的想像,如果不遏止謠言,曾參真的跳到黃河也洗不清,這樣的謠言對個人和社會難道沒有影響?
回覆刪除這些假訊息案,都是經過有人檢舉或告發,警察只能依法把這些案子送法院,當然,我同意在現在的環境下,由於網路訊息難以追查源頭,所以對於不知此訊息為假的轉發行為,與製造謠言的源頭者,責任上本來就有所差異,畢竟製造者通常是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意圖,單純轉發者不一定,但必須正視的是,這些假訊息都有傷害社會的情形,就以最近又隨著大選開始討論的同婚議題,有些團體以「絕子絕孫」試圖透過大眾對於少子化的恐懼來反對同婚,過去對於「國中教肛交」等訊息,法院判不乏,原因是並無造成公共安寧的影響,問題是,這些東西確實造成大眾無謂的恐懼,畢竟大多數民眾對於性平教育議題本來就不清楚,這種謠言難道不用處理?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線,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就是法律禁止行為,目的是避免大眾因為謠言而受害,畢竟恐懼是會害死人的,最近的爭議其實也突顯此法的落後,這條規定是從戒嚴時期的違警罰法沿用下來的,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結束,違警罰法被現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但此規定仍保留,當時網路才剛興起,沒有人預料到網路會讓人們開始習慣這種隨手轉船的模式,過去沒有社群軟體的時代,這種行為就已經存在,只是過去轉發訊息以email為主,影響力遠不如今天的社群網站與通訊軟體,因為早期傳送郵件只能靠電腦,人們接觸電腦的時間總還是有限,至少在通勤時段就不太可能有機會接觸到電腦,可是現在的智慧手機其實就是一部小型電腦,人們幾乎24小時連線,即使是睡覺時間,許多人的手機也是連著家中的wifi或行動上網,加上現在網路吃到飽的費率頗受好評,過去想大量散布謠言,必須付出高成本,例如大量影印就需要大量的紙張,還需要有影印機等設備,請問誰家有影印機的?,想透過口耳傳講,需要耗費很多時間,獲高額電話費,現在完全免了,只要每個月繳固定費率給電信公司,就可以無限制使用網路,而且網路訊息都是別人已經加工好的,隨手轉傳,就能透過群組,達到大量散佈的效果,這種因為網路科技產生的爭議,其實全球都面臨相同狀況,最根本之道還是修法,把處罰要件規範更明確,例如明文「散布明知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恐慌」才達到處罰要件,讓不知道訊息真假就轉傳的人免責,且明確規定相關訊息處理程序,例如規定警察約談民眾,須出示告發或檢舉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如屬針對公署之訊息,應提供公署已澄清之公文或相關回應,讓民眾有所了解,這樣民眾才能比較清楚到底那些地方是假訊息,如果有這樣的明確處理程序,相信傳送假訊息者會逐漸減少,以達到遏止謠言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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