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 星期三

使用「Patent Troll」就是誹謗?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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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第30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使用「Patent Troll」就是誹謗?未必!
   
法規訴訟 透過近期CAFC判例看手段功能用語對專利的重大影響
   
深入報導 日本照護中心用MaaS打通銀髮族交通任督二脈
   
研發創新 兩岸機器人產業合作新進展:2019年新增兩項共通標準!
   
智財管理 《專利大數據-5》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I)
   
 
使用「Patent Troll」就是誹謗?未必!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專利產業中,專利蟑螂(patent troll)的角色一直不容忽視,他們多半不自己進行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僅靠著專利授權談判或訴訟來賺取和解金或損害賠償,而它們用來提告的專利,又往往是向其他人購買而來。對於這種買空賣空的行為,許多企業因為在訴訟上處於被動的優勢,早已不堪其擾,甚至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誹謗爭議,發展出各種詞彙來形容這群人,諸如非專利實施實體(NPE)、專利權主張實體(PAE)等等,不一而足。

不過,美國在八月中的一項判決,法官確認了在特定情境下使用「patent troll」一詞不構成誹謗,原告不得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過去科技業者那種對於專利蟑螂擔心動輒得咎的心情,未來可以稍稍紓解了。

這件案子的原告之一:David Barcelou,是個小有成就的發明人。從1970年代開始,他就開始投入發明事業,並且在1994年做出一個類似自動提款機功能的「自動公開賽機器」,可以透過內建的遊戲機制,向參賽者收取使用費後,產生最後贏家並且發放獎金。

Barcelou隨後開始募資、申請專利、雇用員工,試圖將這項發明推向商業化。可惜的是,最終商業化的目標並不成功,但在2005年時,USPTO對他的發明授予了專利,也讓Barcelou的事業目標轉了一個方向。

圖1:Barcelou在自己公司的網站上,公開控訴自己被誹謗了
圖片來源:https://www.automatedtransactions.com/

連7-11都曾經被本案原告盯上

拿到專利權之後,Barcelou第一個提告的對象是美國的7-11,控告店中的支票兌現機「VCOM」侵犯他的專利;2008年時,Barcelou更創辦了Automated Transaction LLC(ATL)來處理所有的專利申請、授權和訴訟事宜。根據統計,在2011、2012年之間,ATL的授權金收入就超過3百萬美元。

有趣的是,這次被Barcelou和ATL控告的並不是一家銀行,而是美國信用合作社協會(CUNA)以及美國銀行業協會(ABA),理由也不是專利侵權,而是這兩家機構分別在內部會議、美國國會聽證上,直言ATL的行為就是不折不扣的專利蟑螂,使得ATL決定控告它們誹謗(defamation)。

那麼,這兩個機構到底說了什麼呢?以CUNA為例,在2013年,當時CUNA的助理法務長Robin Cook在一份簡報檔案中,在解釋完專利蟑螂的定義後,直接指稱「ATL是一家知名的專利蟑螂」;而ABA的另一份陳述說得更為露骨:「……ATL說當銀行使用ATM來完成交易,就已經侵犯了它的專利權;可是它完全沒提到,它的專利中有些請求項已經被無效了,而被它控告的銀行中,有些甚至根本沒有設立ATM!」

這件案子被美國新罕布夏州(New Hamshire)的一審法院(Superior Court)駁回,原告不服,又上訴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於今年8月16日宣判,仍然維持一審的駁回判決。

在判決理由中,法院先確認「誹謗(defamation)」以及「專利蟑螂」的定義。就前者而言,要構成誹謗,必須證明被告在發布了錯誤、詆毀性的事實陳述時,並未施以合理的注意程度;換句話說,陳述的內容必須是可供檢驗、驗證的事實性陳述,才有可能構成誹謗,如果只是誇飾的言論,或者毫無隱喻性質的評論,都不是誹謗的要件。

誹謗必須以可驗證的事實陳述為前提

至於後者,法官觀察到,「patent troll」這個字眼本身確實有些許貶抑的意思,被用來指稱一群不進行生產或提供服務,僅向他人收取權利金的專利權人。然而,這個詞並非完整、全面的定義,因為大學、小型發明人也往往被排除在patent troll的定義內;也有些人把patent troll限定在自己不從事研發、只買進專利再提告的專業訴訟機構。總之,雖然patent troll 是個較負面的用語,但指涉的對象可能是較多元、複雜的群體,難以一概而論。

以這兩項標準來審視原告的請求,就不難了解被駁回的原因。法院指出,這兩項陳述內容都是被告的意見而非事實;再者,雖然被告對於何謂patent troll都進行了一番描述,但根據法院的了解,實務上並未對patent troll有過公認、清楚的定義,所以儘管被告確實指稱ATL是patent troll,不過既然patent troll沒有明確的定義,也無從驗證被告陳述的真偽,僅能說根據被告的自身經驗與知識,認為ATL的過往行為,符合了自己對於patent troll的認知。總結來說,既然這些陳述內容都只是被告的個人意見陳述,自然不滿足誹謗成立的要件。

雖然ATL在這個案子上挫敗,但它們主張專利權的核心業務卻不受影響--畢竟這只是一個州法院的判決,而且從頭到尾都跟專利權的糾紛無關。所以可預期的是,未來仍會有其他美國金融機構,收到ATL的專利侵權警告信,但至少日後使用patent troll這個詞彙時,壓力可以小一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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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近期CAFC判例看手段功能用語對專利的重大影響

從面板產業的專利訴訟事件看「擬制新穎性」之「直接置換」原則

 
透過近期CAFC判例看手段功能用語對專利的重大影響
Johnny Chen/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手段功能用語 (means-plus-function),或稱為功能性限定,是一種常見的申請專利範圍寫法,其對於日後保護範圍的解釋有很大的影響。近期 (2019年8月12日)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CAFC) 於MTD PRODUCTS INC. v. IANCU一案決定中,撤銷了先前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PTAB) 做出的專利無效裁定,其中翻轉的關鍵就在於主要技術特徵是否能判斷為手段功能用語。CAFC於決定書中提到,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主要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中是否具有足夠且明確的實質性特徵 (例如結構、成分、步驟等)、而非僅依據申請過程中的申請人主張,另外說明書是否記載相應的實質實施方式 ,也不應影響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

何謂「手段功能用語 (功能性限定)」?

各國專利法都要求申請專利範圍必須明確,即申請專利範圍應清楚記載申請之發明特徵,因此一般來說,申請專利範圍中會明確記載欲進行保護的結構、成分、步驟等等,作為實質限定內容。但其實還有另一種常見的申請專利範圍寫法,其不限定發明特徵的實質內容,僅界定此發明特徵能「發揮的功能」,這種寫法就稱為手段功能用語、或稱為功能性限定 (means-plus-function)。

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 112(f) 之規定,手段功能用語應該根據說明書中對應的結構、成分、或步驟等實質內容(或其等同的實施方式) 來解釋其權利範圍。

35 U.S.C. § 112 (f) Element in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An element in a claim for a combination may be expressed as a means or step for performing a specified function without the recital of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in support thereof, and such claim shall be construed to cover the corresponding structure, material, or acts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equivalents thereof.

也就是因為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必須限縮至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而排除掉那些說明書中沒提到的其他實施方式,因此許多專利從業人員並不傾向於使用這種寫法,例如《Litigation-proof patents》一書中,作者Larry M.Goldstein就認為手段功能用語是一種狹義型的撰寫方法。

案件背景

講完了對於手段功能用語的基本介紹,回頭說說本案經過。專利權人MTD Products Inc.擁有關於割草機驅動和轉向系統的美國專利US8011458,訴願人The Toro Company對此專利提起IPR (Inter Partes Review) 專利無效挑戰,最終PTAB認定此專利不具備進步性/創造性,而在此無效決定中,最為關鍵的是權利範圍中對於技術特徵「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configured to…(機械控制總成…配置以用於…)」的表述被PTAB認定並非手段功能用語。專利權人隨後對此決定提起上訴。

訴爭技術特徵寫法分析

於本案獨立項中,對於主要爭點技術特徵「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是這麼表述的:


a 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 coupled to the left and right drive units that is configured to actuate the left and right drive units based on a steering input received from the steering device and a speed input received from the speed control member;

透過上面的權利範圍文字可以觀察到,在權利範圍中沒有明確提出「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的詳細結構,僅有透過連接詞「configured to」來描述其作用。而透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這應該是屬於手段功能用語的表現方式。

為何PTAB認定並非手段功能用語?

PTAB的認定主要根據禁反言原則,即專利權人已經於專利申請過程中聲明此特徵是結構上的限制 (structural limitation),因此日後主張權利的過程中,就不能再回頭主張這特徵是手段功能用語。更詳細的說,在專利申請答覆OA (Office Action, 審查意見) 的過程中,專利權人為了要讓此特徵可以與引證資料中的結構直接比對且主張具有區別,專利權人曾於意見回復書中寫道:「此特徵涉及的是機械控制總成的配置 (the claim language at issue concerns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claimed 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以及「這配置確實是結構性的限制 (the claimed configuration is indeed structural)」,PTAB認定這些聲明為訴爭特徵並非手段功能用語的強力證據。另外作為輔助觀點,PTAB還認為說明書內容足以明確說明此特徵的結構、故可以回避不成為手段功能用語。

上訴法院CAFC反駁觀點

CAFC對於PTAB的上述兩理由都加以反駁,對於禁反言理由,CAFC說明根據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Fed. Cir. 2015,全院聯席審理en banc)的判例,這種權利範圍寫法就是手段功能用語,且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中只是提出應考慮到權利範圍中其他實質結構特徵的權重、並沒有明確表達此特徵並非手段功能用語。另外,關於PTAB提到的「說明書內容足以明確說明此特徵的結構,故可回避不成為手段功能用語」之說法,CAFC則認為是否為手段功能用語判斷仍應依據權利要求內容而非說明書、否則若只要說明書有揭露實施細節就能規避的話,那天底下就不存在手段功能用語了。因此,最終CAFC認定訴爭技術特徵「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仍為手段功能用語。

是否被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為何如此重要?

因為如同本文一開始的介紹,手段功能用語的保護範圍解釋必須限縮至說明書的實施方式及等同的實施方式中,若僅具有相同功能、但是實施方式上差別較大的,就將會被排除在權利範圍的解釋之外,因此可以看到本案中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中、以及日後無效程序中對於手段功能用語認定態度180度大轉變的現象。即如前所述、本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時主張訴爭技術特徵「mechanical control assembly」不是手段功能用語,

為的就是擴大權利保護範圍、而不至於日後授權範圍被限縮至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但等到了無效程序階段,因為對方提出的無效證據中、對應的其他結構也擁有相同功能效果,因此專利權人趕緊轉而聲稱此特徵是手段功能用語,限縮其解釋範圍以避免整篇專利被無效,這樣的轉變剛好的說明了手段功能用語對於專利不同階段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

結論

本案專利權人相當幸運,最終CAFC支援了其關鍵技術特徵為手段功能用語的主張,從而撤銷了PTAB的專利無效決定。另一方面、透過本案我們也可瞭解到:(1)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主要還是根據申請專利範圍中是否具有足夠且明確的實質性特徵(例如結構、成分、步驟等)來判斷、(2)手段功能用語的狹義型寫法、雖然可能使得解釋範圍變小,但是相對的無效程序中的存活幾率能有所提升,並非全無益處。故對於手段功能用語的使用時機及分寸掌握,對專利權人來說還是具有相當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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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照護中心用MaaS打通銀髮族交通任督二脈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交通移動服務(Mobility as a Service, MaaS)可說是智慧城市概念中的當紅炸子雞,其核心概念在於移動服務的使用權而不是在於移動工具的所有權。自從MaaS概念於2015被提出之後,即成為全球智慧運輸的焦點,很多國家都不約而同地投注了政府以及民間的力量來推動MaaS計畫,試圖運用AI的力量將多種運輸工具整合成為運輸移動服務,以達成減少交通壅塞及空氣汙染、及解決停車問題等的目的。

台灣也沒有在這場交通革命中缺席。目前南北各有一個MaaS計畫在進行,包括「高雄市交通移動服務示範建置計畫(MenGo)」及「臺北都會區及宜蘭縣交通移動服務建置及經營計畫(UMAJI 遊.買.集)」,前者的重點在於提高公共運輸工具的乘載並降低私人運輸工具的使用,而後者的重點在於改善宜蘭聯外及縣內交通瓶頸。然而,交通部的上述兩個計畫,都未將焦點放在改善偏鄉運輸不便。

像「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emand Responsive Transportation System,簡稱為DRTS)等的智慧運輸手段可以用低於計程車的價格來實現較客運更佳的機動性,因此被視為能解決偏鄉運輸不便的利器。但是,在人口過疏的偏鄉,若僅是「小黃式公車」,而沒有結合學校、醫療院所、商場等其他機構的資源,並不容易產生足以持續運作的收益,到頭來只能期待原本就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勉強地伸出援手。作為偏鄉的老人家們任督二脈的公共交通,因此處於隨時可能斷炊的危險中。

日本近年來對於MaaS的推動也是不餘遺力,令和元年甚至被稱為MaaS元年,今年(2019年)6月更由經濟產業省與國土交通省個別出資,支援日本28個地區的MaaS技術與事業研發。除了官方力量之外,日本民間也積極投資各種MaaS事業計畫。到底MaaS能不能成為偏鄉交通的救星呢?能不能脫離像DRTS那樣高度倚賴政府補助的危險情況呢?本周我們不談錦上添花的都會型MaaS,來看看MaaS在日本非都會區運作的實例吧。

MaaS如何打通超高齡者的任督二脈

故事是由日本群馬縣的MWS日高公司開始。該公司在群馬縣內擁有醫院以及13家照護中心,其中還包含了佔地千坪以上的大型照護中心。照護中心不僅佔地廣闊,而且設備齊全,除了日間照護之外,還有開設各種課程,包括廚藝教室、陶藝教室、體能課程、復健課程以及可以預防或治療失智症的學習療法中心等,其規模和活動的多樣性完全超越了台灣現有的照護中心。

由於來上課、復健、接受照護服務的客人當中不乏有需要助行器、輪椅等的行動不便的超高齡者,所以該公司還設置了近40輛的無障礙車輛負責接送。為了更積極使用車隊的資源,日高公司把接送服務切割出來另外成立公司,並和未來共享公司(http://www.miraishare.co.jp/)合作開發了隨選型的共乘服務系統。

引入隨選型的共乘服務系統之後,照護中心的使用者除了單純地往返於自宅和照護中心之外,還可以預約接送服務到達其他的地方進行活動,例如去兒女或其他親戚家拜訪、購物、或其他的休閒活動等。而且由於接送服務的部份已經另外成立了公司並且取得旅行業的執照,因此可以接受其他醫療照護或其他商業機構的配車需求,而沒有違法經營白牌計程車的疑慮。

圖1:MWS日高利用AI技術開發共乘服務,滿足年長者的交通需求
圖片來源:送迎ЁЗЪу|株式�悛曖匹剸暮痀褘匹竣敿炕]公式оみунみЖ)

利用接送服務的乘客可以在手機上安裝應用程式,藉由應用程式得知車輛行經附近的時間和空位資訊,指定乘車時間、預定乘車位置和目的地,而且因為照護中心有提供無障礙車輛的關係,乘客還可以指定搭乘人數和是否使用輪椅等特殊需求。而車輛的司機也可以藉由應用程式,隨時得知在行車過程中,是否需要停靠特定點接人,或者是否要停靠特定點下客。整個媒合過程都是由人工智慧完成,連乘客上車都是用電腦自動識別身分,不怕漏接人也不怕接錯人。

藉由這樣的服務,照護中心的使用者有更多的活動機會,能夠增進復健和學習療法的效果,不但減緩了身體和心智的退化,更有助於提升生活的品質。另一方面,就日高公司來說,不但提高了車隊的資源的利用率,而且因為還可以提供其他機構的配車服務,或者藉由停靠特定商業設施(例如賣場)而可以收取廣告費用,使得接送服務不僅不是公司的額外支出,還可以為公司賺入額外的收入。

他山之石

台灣偏鄉地區的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多是靠著政府補貼才能持續。從群馬縣的例子看起來,藉由AI自動運算,實現隨選且即時的配車需求,加上多業種的協同合作,有可能可以讓偏鄉MaaS盡量減低對於政府補助的依賴性。例如醫療照護產業或飯店等各種業種的接送專車、學校校車、私家車、貨車、計程車等各種車輛的共乘空間,都可以納入MaaS中,積極運用尚有共乘空間的車輛,配合車輛原本計畫的行駛路線,沿路提供盡量多的乘客上下車,並藉由停靠點支付的廣告費用或使用費用、以及乘客分攤的車資等,來挹注MaaS的營運。

結語

MaaS在偏鄉區域的運用,幫助的不僅僅是偏鄉的交通,更是整體國民利益的提升。以日本群馬縣MWS日高公司的隨選型的共乘服務系統為例,該系統讓原本不容易跨出家門的超高齡族能夠不必一天都窩在家裡,可以去照護中心接受照護、參加課程與活動,也可以去醫院診所看診,更可以進行購物或其他的活動來加強復健的效果,並且增進自己身心的健康。

而且若進一步把乘客群擴大到偏鄉的學生或其他居民,更可以讓偏鄉的小朋友可以安全通學,讓無法安全駕駛的老人家可以安全出門,讓沒有辦法取得機車或汽車執照的人更容易在偏鄉生活,縮短城鄉差距,甚至可以對於減緩偏鄉人口流失有所助益。交通移動事實上並不只是交通而已,而是可以把區域內的醫療、飲食、娛樂、教育等各種生活服務都加以整合,讓區域內居民更舒適方便。

發展偏鄉地區之MaaS系統,不僅是對該地區的雪中送炭,透過良好規劃且體系健全的MaaS系統,獲得溫暖的可不只是偏鄉的人啊!期待有一天MaaS在台灣偏鄉可以開花結果,帶給全體國民豐碩的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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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機器人產業合作新進展:2019年新增兩項共通標準!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根據國際機器人聯盟調查報告顯示,亞洲為全球機器人產業發展成長最快速的區域,投入機器人及智慧自動化發展的廠商也成長最快,兩岸在智慧與自動化產業的投入,也成為各項應用產業發展的新動能。由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TAIROA)和中國機器人產業聯盟(CRIA)共同舉辦的「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每年輪流在兩岸召開,針對兩岸的技術趨勢、共同標準、政策走向、解決方案等議題進行討論,2019年已邁入第六屆,日前剛在台北舉辦,並發布《工業機器人控制系統》和《跨設備製造通訊標準—機器人與數控機床的溝通介面》兩項共通標準。

圖一、中國機器人產業聯盟秘書長郝玉成(圖左)與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召集人游鴻修出席2019年「兩岸機器人及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
吳碧娥/攝影

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和中國機器人產業聯盟在2015年簽署《機器人標準檢測認證工作合作備忘錄》,成立兩岸機器人標準專家小組,針對機器人控制器標準機器人視覺應用及標準機器人與數控機床系統集成標準拋光研磨機器人應用等四項共通標準展開合作。

2018年「兩岸機器人及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在上海召開時,首次發布了兩項兩岸共通標準,分別為《帶視覺的工業機器人系統通用技術要求》,以及《機器人打磨拋光系統通用技術要求》,並在2018年舉辦的「海峽兩岸信息產業和技術標準論壇」中正式發布。從2005年至今,在北京、南京、重慶、福州、長沙、哈爾濱、合肥和台北等地連續舉辦了十五屆「海峽兩岸信息產業和技術標準論壇」,聚焦於當前最新通訊電子產業的熱點領域,針對智慧製造在內的10組標準分論壇,累計形成422項產業共識、公佈了59項兩岸共通技術標準,亦是目前海峽兩岸技術標準合作的重要平台。

表一、2018兩岸共通標準文本(智慧製造領域) 資料來源:華聚產業共同標準推動基金會

編號

文本名稱

對產業之效益

GT 051-2018

機器人研磨拋光應用標準—通用技術

本標準針對工業用機器人於研磨拋光應用,納入相關應用性能規範,以提供機器人研磨拋光應用之製造商或使用者參考依據,降低工業用機器人導入研磨拋光應用之障礙。

GT 052-2018

帶視覺的工業機器人系通用技術要求

標準的訂定,未來系統集成商、製造商、科研院所等所使用的工業機器人,以及周邊裝置整合應用的場景,透過標準的規範,將可強化機器人視覺之精準度,以大幅提高機器人視覺作業之成效。

兩岸機器人共通標準推動現況

中國機器人產業聯盟秘書長郝玉成在論壇中指出,兩項標準發布後,中國機器人產業聯盟展開了多方面的宣傳與應用推廣活動,去年發布的《帶視覺的工業機器人系統通用技術要求》,已申報為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團體標準項目,近期將於大陸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團體標準網站上發布,並在聯盟成員內推動行業應用。另一方面,中國打磨拋光機器人的市場銷量,從2016年到2017年快速成長222%,在全球銷量佔比高達60%,兩岸《機器人打磨拋光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發布後,中國機器人產業聯盟也邀請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召集人游鴻修及台灣廠商前往2019年在東莞舉辦的「中國打磨拋光機器人發展論壇」,針對此共通標準進行分享,促進在相關產業中的應用。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召集人游鴻修認為,標準簽訂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後續如何共同推動,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將針對自動化、機器人、機密機械、電子資訊、半導體等跨產業會員,推廣兩岸共通標準,串連多元商機。

而在今年的「兩岸機器人及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中,兩岸雙方共同發布了《工業機器人控制系統》和《跨設備製造通訊標準—機器人與數控機床的溝通介面》,目前已完成兩岸專家意見的蒐集。

2018年中國市場工業機器人銷量出現首次下滑

根據國際機器人聯合會(IFR)統計,2018年全球工業機器人銷量約為38.4萬台,銷量再創歷史新高,但和2017年同期相比僅小幅成長1%。從市場區域觀察,歐洲市場與美洲市場保持了一定的增長,2018年分別銷售7.1萬台和4.9萬台,較2017年增長7%和6%;亞洲市場銷售26萬台,成長率甚至下降1%。從應用行業分析,汽車和電力電子行業依然是最大的消費市場,2018年分別銷售11.6萬台和11.3萬台,但與上年相比銷量分別下降了6%和8%。

2018年全球工業機器人市場銷量前五名仍是中國、日本、美國、韓國、德國,五強佔全球工業機器人總銷量七成五,大陸市場仍位列第一,佔全球銷售市場的34.7%,但2018年呈現3.4%的負成長。

圖二、全球工業機器人市場銷量分布
資料來源:IFR,CRIA/宋曉剛簡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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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大數據-5》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I)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繼前期《專利大數據-4 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一文後,本刊期繼續分享TIPO資料組組長高佐良「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說明會」其他菁華部分。本期重點介紹專利布局的6個面向,及如何尋找專利的第二曲線,以成就策略式專利布局。

圖1. 專利布局六大面向
圖片來源:「從專利檢索看產業應用說明會」簡報資料,TIPO高佐良,2019年6月 (紅框數字(1)-(6)之數字為筆者後製)。

很多人的刻板印象是專利就是談技術,但TIPO資料組組長高佐良認為要談專利必須顧及三個面向,分別是技術、市場及法律,三部分結合形成3D坐標,這才是在做專利技術分析時應該全盤考量的。但是,高佐良指出假如現在要做的是產業分析,情況又不一樣,必須把「時間」也納入。他舉例說:曾雅妮曾經是女子高球的世界冠軍,但我們能不能用台灣女子高球世界第一來形容呢?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曾雅妮現在已經不是世界第一的女高球選手了。所以在描述產業的時候,必須要把時間擺上去,只要將時間擺上去,即可發現整個曲線會產生明顯變化。

針對專利布局的部分,高佐良將之分為技術布局及產業布局,兩者是完全不同的面向,其中有4個重點:

  1. 瞭解專利強度
  2. 彌補技術縫隙
  3. 調整投入資源及區域
  4. 強化專利營運策略

專利布局有6個面向 (參考圖1) ,但高佐良認為如果單純只談專利布局有6個面向是深度不足的,因為6個向之布局方式是有其先後順序和邏輯。

第(1)個面向(圖1左下方)是特定阻絕及迴避設計,此一階段所布局的專利通常基礎強度是不夠的,只是利用一個專利來增加競爭對手進入的門檻、或是增加其生產成本而已;要產生這種專利是很容易的,但這種專利也僅僅能做到阻隔對手這件事而已。高佐良指出,如果真正有規模要做專利的話,應該是從設計、研發、實施,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專利,所以應該是從單一想法衍生出(2)那一大塊地毯式的專利(圖1右中)。但當地毯式專利發展到差不多的時候,就要拉回來開始作生產準備。生產就是從材料、製程、到組裝、包裝、以及外觀設計,是一條完整的「生產線」,從裡面把你要的東西萃取出來,建制成一面圍牆,這就形成了包圍式專利(3)(圖1中間),這時候產你的業鏈已鞏固,剩下的專利就應往策略式專利發展。其實在萃取出需要的專利建制完成包圍式專利之後,旁邊會剩下很多專利,這時候即可利用這些專利把自己的關鍵專利包圍起來,變成自己的組合式專利 (4)(圖1中上),作成比較強的專利組合;或是利用這些專利把競爭對手的專利包圍起來,作為談判的依據,或是增加談判的元素。高佐良強調,因為這些專利布局面向的產生是有一定順序跟邏輯的,所以策略式專利(5)並不是一觸可及的。

高佐良重申,專利布局與產業布局是不一樣的,一個講的是深度一個談講的是廣度。所謂廣度專利布局是以防衛為目的,包括包圍式專利或是地毯式專利,而深度專利布局,則是針對某些專利技術,認為值得去開發,才往下深耕,所以才會從阻礙式專利發展下去,變成圍牆式專利及策略式專利;這才是專利布局的完整6個面向。

  • 深度專利布局:發展技術優勢攻擊策略
    1. 針對特定技術分析
    2. 技術範圍及權利確認
    布局類型:阻礙式、圍牆式、策略式

  • 廣度專利布局:專利保護策略
    1. 技術趨勢及地域分布
    2. 針對環境變化作資源分配
    布局類型:地毯式、包圍式

尋找第二曲線

究竟如何才能達成完整的專利布局分析?高佐良提出從管理學上很有名的S曲線來看專利生命周期,而更重要的是要尋找(或是創造)第二曲線。曲線呈現S型的原因是因為到了頂峰之後就會停滯,然後開始往下;任何一個技術在發展的時候,都會受到自然的限制。高佐良以超導體為例:雖然超導體是於1950年時第一次被正式提出來的論點,1953年時取得諾貝爾物理獎,但是第一個超導體應用專利或是應用技術是在1980年才出現的,中間落差20、30年。因為當年沒有人可以在那種特定的低溫下作出一個導體,這就是自然的限制。另一個例子就是現在電動車的代表是特斯拉,但最初研究電動車的人卻是愛迪生,這就是不同時期技術會有不同的突破的例子。高佐良說,所以有人就丟出一個議題:以後會不會有一天是買Dyson送Toyota?像現在已經出現買汽車送電視了。邏輯推論是這樣的:電動車最主要的關鍵零組件是馬達,而目前全世界馬達做得最好的是Dyson。如果以技術來分析產業路線,那會不會有一天馬達技術都控制在Dyson手上,變成買Dyson送Toyota。雖然這是有點天馬行空的想法,但對產業分析而言,這是合理跳脫框架的思考。

專利生命周期跟產品生命周期是一樣的,同樣呈S曲線。高佐良指出在萌芽期時是單點佈局,屬於基礎專利,技術從弱再變強,雖然在開始時量不大,但成長十分迅速;到了成長期即開始發展周邊專利。他說,一個專利在早期的時候都是申請發明專利的,等過了一段時間後,如果這個發明是好的,就會開始在應用面上發展,然後開始申請新型專利,這時候專利的量就出來了,這就是技術布局和專利申請的趨勢。到進入成熟期,專利布局便會成長至質量並重,但接下來也即將進入衰退期,開始下墜之後即不再有任何進展,這就是一個專利技術的生命周期。高佐良在此提出一個問題:很多時候,一個專利一「出生」只是一個基礎專利,並沒有什麼價值,那專利的價值在那裡?

高佐良指出,如果我們再看一次專利的生命周期圖,再思考一下當專利生命到了衰退期之後,告訴了我們一個什麼事實?事實是,不管是市場的需求,或是技術的成熟度,在進入衰退期前的一刻都是巔峰狀況的,所以這時候應該要做的就是完整的專利布局分析,重新思考:「既然產品是被主場接受的,而目前技術又是成熟的,那要如何改變成熟的技術讓它昇華,然後讓市場持續接受這個產品 (維持市場的熱度)」,這也就是英國管理學大師Charles Handy第二典線的理論重點。唯有在這個時候重新研發,發展新的核心技術,才能形成組合專利,才會產生圖1中左上角的策略布局(5),也唯有這樣才能達成精準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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