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 星期三

製造大省廣東拼轉型,四大園區打造大陸工業機器人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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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第30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法規訴訟 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深入報導 看完瓊瑤,來了台灣
   
研發創新 製造大省廣東拼轉型,四大園區打造大陸工業機器人重鎮
發展植物新藥,台灣的機會與難關在哪裡?
   
智財管理 網站內容外包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近幾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是一個很紅的網路技術,其相關的貨幣技術與各種應用,引起許多人關注,也有不少公司開始從事區塊鏈的相關加密貨幣交易或服務。有趣的是,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可否被某家公司註冊為商標,並禁止其他公司不能使用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作為商標,否則構成侵權?2018年在美國起訴的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訴訟案,就是這樣的有趣案件,而這則案件在2019年8月法院做出初步判決。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國Blockchain公司(以下合稱Blockchain公司),控告Paymium公司及其創辦人Pierre Noizat先生,主張Paymium公司使用blockchain.io為商標和網址,侵害了其BLOCKCHAIN的商標權,並有其他不實陳述等不公平競爭行為。

原告Blockchain公司及其商標BLOCKCHAIN

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是一家於盧森堡設立的公司,而美國Blockchain公司則是其在美國設的子公司。Blockchain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數位資產交易平台,使用自己的BLOCKCHAIN商標和服務商標,促成超過一億筆數位交易,交易總價值超過二千億美元,並對全球140個國家的2800萬客戶,提供可信賴、安全的數位支付工具以及其他信託金融服務。

Blockchain公司說明,其對於小寫的「blockchain」(區塊鏈)這個字,並沒有主張商標,小寫的「blockchain」(區塊鏈)這個字可用來形容什麼是加密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y),例如比特幣(bitcoin),且可用來形容產業可能從事的各種應用。

Blockchain公司主張其商標的範圍,是從2012年起至今,長期使用的大寫的BLOCKCHAIN商標,並將此商標用於販售各種自家的Blockchain產品和服務,包括可信賴的數位帳戶以及其他金融服務,且BLOCKCHAIN商標,在美國與世界消費者之間已經普遍著名。

從2013年起,原告Blockchain公司所使用的網站,網址為www.blockchain.com ,並以BLOCKCHAIN.COM作為商標,行銷其網站與服務。若在使用Google搜尋引擎以「blockchain」為關鍵字搜尋,所得到的第一筆搜尋結果,就是原告的www.blockchain.com網站。

美國的商標採取使用主義,所以Blockchain公司主張,其有五個使用的文字商標,包括:(1)BLOCKCHAIN (從2011年開始使用);(2) BLOCKCHAIN.INFO (從2011年開始使用);(3) BLOCKCHAIN.COM(從2013年開始使用); (4) BLOCKCHAIN MERCHANT (從2012開始使用);(5) BLOCKCHAIN PRINCIPAL STRATEGIES(從2018年開始使用),Blockchain公司將這些商標使用於其數位錢包服務、行動應用程式服務、網站服務、和套裝服務。

另外,於2017年1月開始,原告Blockchain公司開始使用BLOCKCHAIN的設計商標(請見下圖一),在美國的州際商務,對消費者從事行銷、廣告、散布、要約、提供其數位錢包服務(Digital Wallet Services)、網站服務、和行動App程式服務。

圖一、大寫BLOCKCHAIN及設計圖商標
資料來源:https://www.theblockcrypto.com/2019/08/16/new-york-federal-court-allows-trademark-infringement-lawsuit-over-use-of-blockchain-io-to-proceed-in/

雖然有上述各種使用的大寫BLOCKCHAIN商標,原告Blockchain公司在美國主要註冊的商標,是2018年7月註冊的商標。其所註冊的商標,並沒有強調顏色必須是藍色。請見下表:

資料來源: Blockchain Luxembourg S.A. v. Paymium, SAS, 1:18-cv-08612 (S.D.N.Y. Aug. 7, 2019),起訴書 圖片來源:USPTO

商標圖

註冊號

5,512,148

註冊服務類別

狀態

第9類:下載行動應用程式軟體,以寄送、接收、儲存、保護數位貨幣;下載行動程式軟體,以接取商業分類資訊電子資料庫;
第35類:提供商業類別資訊的電子雲端資料庫;
第36類:提供金融資;透過網站提供金融資訊;提供線上電腦網站,該網站提供金融服務交易資料、帳戶管理、金融報告、會計功能及相關參考資料;金融事務和金錢事務,亦即,金融資訊、管理和分析服務;金融分析,亦即,為金融目的彙整和分析統計資料和其他資訊來源;交換匯率的金融資訊;金融資訊處理;提供線上可搜尋的資料庫,其特別提供有關比特幣交易的金融資訊;
第42類:提供不可下載的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讓使用者可以寄送、接收、儲存和保護數位貨幣;提供一個安全、網路的服務,其特殊技術在於讓消費者可以遠端接取、寄送、接受、儲存、管理數位貨幣;提供一網站,讓消費者有能力創造客製化的網頁,特點在讓使用者自行定義介紹資料;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特點在於提供應用程式編碼介面(API)軟體,以整合金融交易到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中

2018年7月10日註冊
(從2017年1月開始使用)

被告Paymium公司及使用的BLOCKCHAIN.IO商標

被告Paymium是一家提供數位貨幣服務的法國公司,之前使用的是其他商標,包括PAYMIUM和BITCOIN CENTRAL,從事的是加密貨幣的交易服務。

但到2018年時,Paymium公司開始使用blockchain.io這個商標與網址,從事相關宣傳,吸引投資者參與其數位貨幣首次公開發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推銷自己的數位貨幣服務平台的服務。

圖二、Paymium 公司的BLOCKCHAIN.IO設計商標
資料來源: 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 Case 1:18-cv-08612(SDNY, 2018),起訴書

原告認為,這會讓他人以為,其發行的數位貨幣首次公開發行,與Blockchain公司有關,且有相當多的消費者真的被混淆。故原告主張其行為構成商標侵害,以及誤導陳述。【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44期: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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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瓊瑤,來了台灣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置入性行銷不是一個新的名詞,只不過近年來被韓劇發揮得淋漓盡致,才受到大家矚目。韓劇《藍色生死戀》在2000年9月在台灣上映的時候,應該是民眾第一次見識到韓劇置入性行銷的威力,接下來《冬季戀歌》、《大長金》、《來自星星的你》、《愛上女主播》、《太陽的後裔》…… 等等,其置入性行銷的威力更是屢創高峰,為韓國所帶來的產品銷售及觀光收益,都是天文數字。一份市調報告就顯示,單一部《來自星星的你》因帶動韓系美妝、服飾以及炸雞配啤酒……等等產品的風潮,共創造出累計超過3兆韓元(約新台幣900億元)的驚人經濟效益。於是有人便開始質疑:為什麼韓國行台灣不行?其實台灣也是可以的,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但多是在觀光的部分,產品行銷則仍有待加強。

A Bar at the Folies-Berg�嫫e (Un Bar aux Folies-Berg�嫫e), 1882, Courtauld Gallery, London。很明顯的可以看得到出來在櫃台兩端有紅色三角形的啤酒瓶是Bass啤酒;圖片來源:Wikimedia

韓劇將置入性行銷推至高峰,但最早的置入性應該是始於19世紀。當Jules Verne(朱爾斯凡爾納)於1873年出版冒險小說《Around the World in Eighty Days 》(八十日環遊世界)的時候,因為作者名聲響亮,當時便有不少運輸業者及航運公司向Jules遊說,希望在故事中被提及,但這些業者是否有為此付費則不得而知。另外,法國寫實派及印象派大師Eduoard Manet (愛德華·馬奈)1882年的畫作A Bar at the Folies-Berg�嫫e (Un Bar aux Folies-Berg�嫫e)中,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來在櫃台兩端有紅色三角形的啤酒瓶是Bass啤酒 (Bass beer),至於Eduoard是為了增加作品的真實感還是收費式的置入行銷,同樣是不得而知。至於最早有跡可考的案例,應該是Jean-Marc Lehu(2007)的研究,指出Auguste和LouisLumi�嫫e於1896年製作的電影是應法國Lever Brothers代表的要求製作的,這些電影中都採用陽光肥皂(Sunlight soap),而這可能是電影中付費置入行銷的第一個有記錄的實例,也是電影最早成為置入性行銷的管道案例。

台灣也行!

其實台灣也有許多「行銷」台灣的電影作品,像是1989年的電影《悲情城市》,就成功「促銷」九份,而近期一點的《海角七號》,也成功的「推銷」了墾丁;這些都是置入性行銷的好例子,不管是無意的鋪陳還是有心的置入,但總算是成功的讓更多人知道。然而,就商品的置入推銷就好像不多見,很少看到什麼台灣的商品是因為電影或是電視劇而爆紅熱賣,更遑論行銷海外。一些像是珍珠奶茶、鳳凰酥、芒果冰之類,應該都是看完美食雜誌或是美食節目慕名而來的居多。

電影《悲情城市》成功的行銷了九份,照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前文有提到,台灣電影在觀光行銷方面表現很不錯,其實只要稍為多花一點心思,便可以讓產品搭上置入性行銷的列車,隨著台灣的電影文創產業,推廣出去。筆者自問不是行銷專家,只能在這邊分享自身的經驗。

瓊瑤 vs. 亦舒 無形的文字行銷魅力

前陣子認識了一位旅居香港的台灣人,她說她是因為看了亦舒的小說而愛上香港的,所以千方百計要到台灣工作。筆者便跟她說:「我跟你相反耶,我從小學三年級就開始看瓊瑤的小說,越看越喜歡台灣,所以就來了台灣。」筆者很難想像會遇到跟自己一樣感受的人(雖然方向是相反的),相信各位讀者也很難想像,單憑文字描述,完全沒有畫面就可以讓人喜歡上一個地方,當然,主要是喜歡上這個地方的文化特色而不是單純的城市風光。

瓊瑤和亦舒的作品都小說居多,亦舒的作品除了小說之外,還有部分是散文,很明顯的不是什麼遊記作品,因此不會在作品裡刻意描述景觀,只是以城市(台北、香港)當作故事的背景。像瓊瑤的《窗外》和《一簾幽夢》,故事主要背景都是在台北市,像1960、1970年代的西門町、中華商場都是很熟悉的場景。而亦舒的創作生涯中有大部分的時間都在香港,所以以香港為故事背景的創作也不在少數,但亦舒對故事的場景描述是很模糊的,反而是對「港女」(很多時候都是女主角)的描述更為細膩。

很難解釋為什麼會看小說看到愛上一個地方,現在回想起來,覺得首要條件當然是小說要寫得好,這是一定的,如果連讀者都看不下去還能行銷什麼。筆者覺得好的小說就是會讓讀者代入角色(多數是主角),跟隨主角的腳步,在背景城市生活、認識那個城市。

再重申一次,除了景觀,文化是讓人認識及喜歡上一個城市的要素,而文化也就是置入性行銷很好的素材。例如說,台灣人喜歡泡茶,那可不可以設定電影主角也喜歡泡茶,然後置入一些品牌行銷;又或者手搖飲是台灣飲食文化之一,主角喜歡喝手搖飲也是可以的。要注意的是置入式行銷不能太hard sell,要一直出現但又不能強調,是不是有點難懂?筆者再舉一個自身的例子吧。

筆者唯一一次「被置入式行銷」的經驗是從日本卡通《棋靈王》來的。片中主角進藤光都背著同一個背包,上面沒有畫出任何品牌,但造型很漂亮。後來筆者在日本百貨公司看到同一款的背包,二話不說就買了下來。後來才知道,原來這個背包就是《棋靈王》的繪者小�U健自己使用的背包,他只是把自己的背包畫到漫畫裡而已。啊!「置入式行銷」就是要如此不經意才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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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大省廣東拼轉型,四大園區打造大陸工業機器人重鎮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大陸工業機器人已經連續六年稱霸世界第一大應用市場,整個大陸有超過50個機器人產業園區,當中正在推動「機器換人」的製造大省廣東,逐漸成為最大的工業機器人生產基地,產量占全國五分之一強。佛山市順德區政府去(2018)年宣佈打造機器人全產業鏈,計劃五年內投入至少人民幣800億元、引進1萬名機器人專家及研究人員;東莞也將在兩年內將打造世界級機器人產業園區,孵化超過100家機器人產業創業團隊,廣東在工業機器人領域中的未來發展,值得兩岸密切注意。

工業機器人產量提前達陣,今年預估將達20萬台

隨著大陸政策扶持發展、產業需求不斷擴大,機器人市場規模持續成長。大陸中商產業研究院近期發布的《2019年機器人產業園發展前景及投資研究報告》顯示,2018年大陸機器人市場超過310億美元,2019年預計將達400億美元。到2020年,大陸機器人市場規模有機會超過500億美元。

圖一、中國機器人市場規模預估
圖片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大陸機器人市場仍以工業機器人為主,近幾年工業機器人發展尤其突飛猛進,產量持續成長。2015年大陸整體產量僅3.3萬台,2017年即突破13萬台,比規劃的2020年提前了三年實現10萬台產量目標。去年大陸全國工業機器人產量為14.8台,預計2019年產量將近20萬台。

圖二、大陸工業機器人產量預測
圖片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根據中國電子學會發布的《中國機器人產業發展報告(2018)》,大陸工業機器人連續六年成為世界第一大應用市場,近年來,工業機器人應用領域已經率先從汽車、電子等傳統領域,逐漸走向新能源、環保設備、高端裝備、倉儲物流等新興領域。觀察大陸各地的機器人企業解決方案,從傳統的汽車與3C製造領域,往更多新場景和新行業延伸,應用領域不斷擴大,加上大陸正在推展「機器換人」,意味著工業機器人的市場前景,將在2019年迎來加速放大的趨勢,並在未來幾年持續看好。

圖三、工業機器人協助大陸產業轉型
圖片來源:2019/8/21「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彭兵簡報資料

「全面開花、區域集中」是大陸機器人產業的特點,各主要省市都有機器人產業園區,而製造業大省廣東所在的珠三角地區,則是除了長三角、東北和京津冀等地區之外的機器人重要集聚地。

圖四、大陸工業機器人產業形成六大集聚區
圖片來源:2019/8/21「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彭兵簡報資料

目前整個大陸有超過50個機器人產業園,而廣東工業機器人產業主要在廣州、佛山、深圳、東莞四大地區,皆設有機器人產業園區,主要類型為高校實驗室、智慧機器人研究所,擁有較強的學術研發與產業應用能力。

圖五、廣東工業機器人產業四大聚集區域
圖片來源:2019/8/21「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彭兵簡報資料

大陸工業機器人,五分之一來自廣東製造

國機智慧科技總經理彭兵來台出席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中指出,2018年廣東智慧裝備的總產值達到人民幣2100億元,相關企業多達1300家,並雇用了17萬名相關從業人員;2018年工業機器人產值達到3.2萬台,占全國總產量的22%。廣州市智慧裝備和機器人去年產值約人民幣567億元,成長率為6.8%。大陸工業機器人逐漸發展為完整的產業鏈佈局,包括伺服電機、控制器、減速機、機器人本體和系統整合領域,都有為數眾多的廠商在搶食工業機器人市場大餅。

圖六、大陸工業機器人產業鏈示意圖
圖片來源:2019/8/21「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彭兵簡報資料

根據廣州工業機器人製造和應用產業聯盟(GRA)調查2018年旗下68家智慧製造骨幹企業的經營情況顯示,這68家智慧製造骨幹企業去年營業收入共計人民幣386.8億元,比2017年成長約16% 。其中,2018年廣州市銷售工業機器人本體4692台,總銷售額為人民幣17.2億元;較去年大幅上升51%,其中工廠物流小車(AGV)共銷售1384台,總銷售額為人民幣2億元、成長23%;而系統整合、關鍵零部件的總銷售額為人民幣367.6億元。

圖七、近三年廣州市工業機器人本體銷售情況
圖片來源:2019/8/21「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彭兵簡報資料

從應用行業看,2018年廣州市場共採購機器人5117台(含AGV),其中進口3721台、1396台為大陸製造,主要集中於汽車製造業、金屬製品業和通用設備製造業,這與汽車行業為廣東市主要支柱行業有關,工業機器人在大陸國產市場依然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圖八、近三年廣州市採購工業機器人情況
圖片來源:2019/8/21「2019年兩岸機器人與智慧自動化產業發展論壇」,彭兵簡報資料

工業機器人市場出現銷售下滑警訊

彭兵特別提到,2018年出現了一個值得注意的情況,雖然在這68家企業整體營業收入繼續成長,但其中有12家與往年相比銷售額是下降的,往年僅有兩三家企業營業額會出現下滑狀況,2018年卻多達22%,反應出工業機器人市場下滑的趨勢已經顯現,相關企業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將承受嚴峻的考驗。

大陸目前已有上萬家機器人廠商,光是機器人系統整合商就超過3000家,行業中競爭激烈,挖牆角、低價競爭狀況屢見不鮮。受到行業及宏觀大環境影響,2018年大陸國產工業機器人企業融資不易,因為大型併購案的縮減,工業機器人投融資規模相較2017年是減少的,顯示資本市場逐漸趨於理性。彭兵認為,這類靠融資支撐的市場佔有率爭奪戰,輸贏完全取決於誰能募集到更多的錢、比競爭對手撐得更久;雖說融資數額固然重要,燒錢速度以及靠補貼收買來的「用戶黏著度」也很重要。陷入低價戰爭的新創企業幾乎從未賺到過錢,反而是能把虧損額降到最低的公司,會比資金充沛的競爭者撐得更久,一旦惡戰結束、價格回升,這種鐵血的效率將變成獲利一大驅動力。彭兵強調,機器人技術已成為新時代工業革命的核心基礎,同時也是大陸產業轉型的重要支撐,大陸工業機器人發展會像家電產業一樣,最終留下屈指可數、具有競爭力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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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貿易戰未歇,引發全球政經局勢動盪

 
發展植物新藥,台灣的機會與難關在哪裡?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開發新藥的方式,除了傳統的化學小分子藥物、當紅的蛋白質大分子藥物,也可以從天然植物中萃取有效成分。不過,因為植物新藥的成分複雜,原料品質又掌控不易,能成功達到上市目標的案例少之又少,但對農耕技術成熟、農業又急欲往高經濟作物發展的台灣來說,作為植物新藥的原料基地,確實是農業未來可行的方向。

只要有朋友前往德國旅遊,百靈油往往是這趟旅途最受歡迎的伴手禮。只要出現頭暈、頭痛、蚊蟲叮咬,甚至腸胃不適,都可以使用百靈油來緩解症狀。不過,百靈油的主要成分並非什麼了不起的化學物質,而是在人類社會中,已經被使用超過千年的藥草:胡椒薄荷。其他常見的藥草,還包括可用於解毒、加強免疫的紫錐花,以及東方社會熟悉的薑黃、薏仁……等。

不過,可別把這些藥草跟傳統的中草藥劃上等號。「它們在成份組成、功效驗證上都不一樣,」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七所所長孫智麗指出,中草藥是指依據固有習慣使用、並經主管機關選定公告的傳統中藥配方調製而成的方劑,但若是以這些藥品複方、植物、真菌、藻類為基礎而來的新成份,或是用於新療效、新用途的製劑,就被稱作植物新藥。

人類使用植物入藥,已有千年以上歷史

舉例來說,台灣常見的中藥材黃耆,在中醫學上有補氣的功效,可以增進人體的抵抗力,提升消化功能,因此許多藥方當中都可以看見黃耆。不過,懷特生技將黃耆中的多醣體成分分離、純化,製作成用於緩解癌末病人重度疲勞症狀的藥物。這件名為懷特血寶的藥物,已經通過新藥上市的三期臨床試驗,獲得上市銷售許可。

圖1:懷特生技利用黃耆萃取物開發的懷特血寶,是台灣第一項植物新藥
資料來源:懷特生技

「植物新藥的主管機關是食藥署(TFDA),不是中藥的中醫藥司,」就法規來看,孫智麗補充,台灣對中、西醫用藥的管理制度與上市要求都不同,而植物新藥屬於西醫領域,自然也得跟其他化學藥物一樣,完成新藥查驗程序。不過,能夠成功通過新藥上市流程的植物新藥並不多。以台灣來說,除了懷特血寶之外,另一件成功上市的植物新藥為中天生技的貧血、經期不適症狀藥物賀必容;就算再加上由中醫藥司所管理、將中醫藥典籍中的藥方應用在新適應症的「中藥新藥」,總共也才四項藥物。

明明中、西方都有使用植物入藥的悠久歷史,為什麼成功上市的案例那麼少?孫智麗指出,因為在藥物成分的有效性、產品的一致性上常常遇到考驗。「化學藥物的成分單一,而且可以在實驗室中生產,原料跟產品的品質都可以控制,但植物藥常常是混合物,可能會有多於一項成分產生作用,難以確認個別成分的安全性與有效性,」她補充,植物新藥的原料是來自於自然環境中種植的藥用植物,只要種植條件如土壤、灌溉有些微不同,都會使最終產品品質相異,甚至同一個農場中不同批次的作物,藥效也會有所差異。

原料品質差異大,是植物新藥發展瓶頸

因此,在面對植物新藥時,世界各國的藥政機關,無不以高標準嚴格檢視。以美國FDA為例,農委會台中區農業改良場副研究員陳裕星指出,在臨床試驗的每個階段,業者都必須提供藥用物質在田間生產的穩定性資料,意即在臨床試驗的初期,業者就必須提前為日後的生產品質管控做好準備。「依據FDA的植物新藥開發指引,他們建議使用固定品種、在固定的區域和季節進行栽種和收穫;遵循優良農業操作規範,並且確認每批原料有一致的主要成份,」陳裕星說。

為了確保藥用植物的品質穩定,包括歐盟、美國、中國大陸都制定了相關管理辦法;其中歐盟在1998年建立的優良農業種植與採收規範準則(GACP),已經被聯合國發展為全球性的規範(GLOBALGAP),至今已有超過一百個國家採納。

圖2:在台灣大受歡迎的德國百靈油,主要成分也是藥用植物薄荷
圖片來源:https://www.bio-diaet-berlin.de/en/sortiment/china-oel/

至於台灣,雖然早就從1959年就開始投入藥用植物的栽培技術開發,但除了農產品通用的台灣農業種植規範(TGAP),尚未針對藥用植物設計符合國際標準的認證機制。即使如此,農委會在藥用植物栽培上的成就依然有目共睹。陳裕星舉例,早在1999年,台灣就已經從加拿大引進紫錐花試種,成功培育出新品種「紫錐花台中一號」;至於全球超過兩百個流通品種的薄荷,農委會也栽培出12種高精油產量的品種,與中研院合作分析與應用。

「亞洲國家對於紫錐花可能還不熟悉,但在歐美已經有了豐富的臨床使用經驗,每年相關產品的銷售額可以超過一億歐元!」陳裕星認為,雖然台灣可耕地面積狹小,但仍然有80公頃的規模,其中更有三分之一處於休耕,而且範圍遍佈高、低海拔,可以做為生產植物新藥原料的基地。「只要找尋適合的作物和生長區位,進行五到十年的栽培和採收規劃,這可以是項百年事業,」陳裕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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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專利的均等侵權判斷 — 2019年UCB Inc. v. Watson Laboratories, Inc.案

2020夏季USPTO可能正式發布部分專利規費調漲公告

 
網站內容外包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網路」已經成為事業和客戶發展商業關係的重要管道。以旅行社為例,除了傳統的實體與旅客接觸之外,以網路來提供旅客選擇旅遊商品的方案並直接訂購旅遊行程,此已成為一種電子商務模式。
儘管不是採取電子商務模式,當一間旅行社要接觸客戶並宣傳期旅遊商品時,網路宣傳會是一種必然的方式。公司藉由網路頁面介紹景點或旅遊資訊,這些旅遊資訊雖然可吸引客戶,並協助瞭解旅遊商品,不過當旅行社把此宣傳內容交給非自己公司內的人員完成時,必須要小心網站內容的完成作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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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

在本案中,A旅行社和其負責人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系爭著作是原告所著「前進南極,從南極看臺灣」一書,由晨星出版社於1999年5月30日出版,而原告以筆名「企鵝先生」為該書的作者名。

原告在2010年2月發現被告的侵權行為,因為被告在其網站上推銷由B旅行社所代理的高單價南極旅遊行程。針對網站上「南北極旅遊專區網頁」,原告主張該網頁中關於野生動物的敘述是完全複製或抄襲原告的書籍中第八章「南極與亞南極的野生動物」。經比對二者內容後,本案法院認為侵權內容物有複製、抄襲或修改原告系爭著作第八章之內容。

被告的網頁內容並非由被告自行產生,而該內容來自於B旅行社。B旅行社的負責人作證指出該網頁內容來自於美國船公司所提供的資料,並交給B旅行社的員工C進行翻譯。

原告除了採取民事訴訟外,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本案被告A旅行社負責人及本案訴外人C提出刑事告訴。前者後來獲得不起訴處分,而免於在法院內面對刑事訴訟,但後者則被檢察官起訴。

原告曾在2010年2月23日和3月6日和被告兩次簽訂著作權的授權契約,後契約是前契約的替換,以讓被告使用系爭著作的內容並在其網頁上推銷南極旅遊行程。不過,原告後來在3月23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被告撤銷授權契約,因為其主張被告違反契約約定。

原告在本案主張被告侵害著作權所造成的損害為40萬元,其計算方式為根據被告網站所揭露的商品價格資訊。本案法院最後認定被告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著作權的事情,故無損害賠償之義務。本案判決於2011年5月27日做出,原告無上訴。

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

損害賠償的成立有九項要件: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侵害有違法性;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有損害發生;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有責任能力;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有故意或過失;因侵害人之行為而發生損害。本案的重點在著作侵害行為是否成立的認定上,其進一步將要件簡化成三個: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故意過失。

針對「故意過失」爭議,法院指出「侵權行為之責任成立,採取過失責任主義,係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是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須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始能成立」。本案網頁內容提供者具有與南極觀光有關的專業知識,且網頁內容撰寫者也具相關專業知識,因而「被告信賴[B]旅行社有撰寫或翻譯南極相關文獻之專業能力,其已盡注意義務,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此外,因為被告在收到原告之指控後立刻把網頁內容移除。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著作權侵權風險管理一:創作人管理

在本案中,旅行社網頁並非由該公司或其內員工完成,而是由其他旅行社所提供。因而,關於該旅行社被告是否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法院在意的是其有無盡到「注意義務」,以確認內容提供者是否是獨立創作且未抄襲他人著作。

此「注意義務」並不當然指該旅行社要監督內容提供者的創作,或要求內容提供者提供保證。法院在意的是此內容提供者的學經歷,是否能讓該旅行社被告確信其所獲得的內容物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在本案中,網站內容提供者為B旅行社的負責人D,而執行內容創作者為該旅行社的員工C。本案法院發現D具有與南極地理環境有關之工作經驗,包括船務和旅遊,且又在美國取得管理碩士學位,該經歷與學歷乃確立D之專業形象。本案法院進一步認為D之專業形象可讓一般人認為其必能獨立提供關於南極旅行的資訊,另B旅行社網站上亦有南極旅遊的資訊,故更加深法院認為被告可相信D能提供具原創性之南極旅遊資訊。另針對C的經歷,法院發現其在美國就讀大學期間曾接觸南極旅遊業務,並經D介紹從事相關書籍的翻譯工作。雖然本案判決揭露的事實無法讓得知本案被告是否知悉C為網站內容的翻譯者,但法院卻根據C的經歷而認定被告信賴B旅行社「有撰寫或翻譯南極相關文獻之專業能力,其已盡注意義務,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

從本案可知,「創作人」(或內容提供者)身份是很重要的因素。那麼應該如何掌握誰是創作人呢?本文分為內部創作人和外部創作人來討論。

若網站內容由公司內員工創作,好處是旅行社比較能夠掌握創作人的身份或其學經歷。根據本案判決的邏輯,創作人必須要熟悉與網站內容有關的事務,才得以讓旅行社免於被認定故意或過失侵害著作權。導遊或許是一個不錯的創作人人選。導遊對旅遊景點的知識,應可讓法院認定旅行社可以相信導遊所提供的內容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不過,有時旅行社員工並不具有文筆流暢的能力。旅行社仍要委託外部人員撰寫。此時,旅行社必須要更為謹慎。除了要慎選委託單位之外,旅行社也應要求委託單位揭露創作人身份和背景。從法院角度來說,如果創作人是對旅遊景點的知識越多者,則旅行社較容易被認為已盡了「注意義務」。

基本上,本案的案例屬於一種旅遊業結盟的情況。A旅行社有與客戶的平台,而B旅行社有特殊的旅遊商品。如果外部提供者對景點旅遊是有專業知識,則旅行社對於網站內容是否侵權的責任就會降低。

著作權侵權風險管理二:與著作權人的互動

創作人管理是屬於著作權爭議發生前的管理,但爭議發生後,旅行社應如何處置呢?本案法院在認定被告無故意或過失時,曾說被告「信賴經營南極旅遊」之B旅行社,而將C與D「提供之南極旅遊資訊,登載在其網頁上」,但經原告通知被告後,其「並立即取下相關資料,是被告[A]旅行社雖有重製與改作系爭著作之行為,然被告均無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自不成立侵害系爭著作」。

因此,當著作權人跳出來主張權利時,除非擁有證明網站內容是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證據,旅行社或許可讓有爭議的網站內容從網站中移除。接著,旅行社應和著作權人有些接觸,以瞭解著作權人的想法,並試著讓著作權人瞭解旅行社並無故意侵害其著作的事情。最好的狀況是說服著作權人願意將其著作授權給旅行社使用。如此,未來當爭議進入法院處理時,旅行社將比較容易處於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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